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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爆菊不用负责已成为历史,中国首次对-男性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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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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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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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8:5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unanchina 于 2011-8-30 11:08 编辑

    我国首次对Qiangjian男性者追究刑责 罪犯获刑1年

      2011年01月04日13:26 法制晚报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Qiangjian”,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Qiangjian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男子深夜“Qiangjian”男同事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Qiangjian”,“Qiangjian”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不同受害人:如果Qiangjian女同事至少判3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Qiangjian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Qiangjian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Qiangjian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Qiangjian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Qiangjian罪数罪并罚。
      
      延伸采访:女性杀Qiangjian犯杀了白杀
      
      芦主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Qiangjian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即“被害人杀了Qiangjian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Qiangjian,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过了,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过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宣判意义:“Qiangjian”男性首次被追究刑责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Qiangjian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Qiangjian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芦主任表示,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Qiangjian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Qiangjian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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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中同币 -5 收起 理由
    hunanchina -5 这个案例只是因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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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5-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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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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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7-3 16:20:02 | 只看该作者
    女的Qiangjian男的话,还会被反咬一口的说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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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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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5 08:17:29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马上就要开的17界5中全会,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方面的问题的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4-1-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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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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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5 08:57:32 | 只看该作者
    啥时候官方接受同人的事实了,啥时候法制才能跟进,如果主流思想不接受,那立法从何而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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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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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3-21 13:55:42 | 只看该作者
    希望以后没人歧视同人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9-5-2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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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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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3-24 21:42:1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似乎还不愿意认为这种事情是存在的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4-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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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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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3-29 23:24:07 | 只看该作者
    保守派???什么东东啊?真的是迂腐啊!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昨天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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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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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25 12:29:4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健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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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昨天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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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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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26 08:17:19 | 只看该作者
    至少说明法治在进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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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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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2 16:28:23 | 只看该作者
    最后还是以造成伤害罪判决的啊没什么变化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1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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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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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6 16:56:01 | 只看该作者
    滑天下之大稽!男人也是人啊!让受害者以后怎样作人!应该把施暴者宫刑!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3-2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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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2楼沙发
    发表于 2011-1-5 06:42:00 | 只看该作者
    注意一下,这个是按照造成轻伤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故意伤害罪来判的,而不是Qiangjian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造成伤口的话,Qiangjian男性仍然不能定罪。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5-8-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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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楼藤椅
    发表于 2011-1-5 11:00:27 | 只看该作者
    那抓紧Qiangjian两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2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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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4楼板凳
    发表于 2011-1-5 12:38:24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法律空白啊 。。 道路艰难

    该用户从未签到

    5楼报纸
    发表于 2011-1-5 18:22:33 | 只看该作者
    该理发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6楼地板
    发表于 2011-1-5 18:25:47 | 只看该作者
    缺乏可操作性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3-12-1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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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1-1-5 18:28:21 | 只看该作者
    确实依旧是法律空白,还远远不够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8-5-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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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1-1-13 07:20:46 | 只看该作者
    同人-尚未成功,法律仍需健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7-24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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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1-1-13 07:27:56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还有待完善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4-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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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10
    发表于 2011-1-14 00:05:12 | 只看该作者
    还只是伤害罪罢了,不知道对以后的案例有没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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