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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报:同性婚姻议题 李银河想得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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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05:5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银河老师(博客)因为在性以及-问题上的观点而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她已经多次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是中国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旗帜性人物。

      在国际学界,-的研究可谓是一门显学,因为事关人类基本价值,涉及一些正义和伦理的基础性问题,相当微妙和复杂,几十年来人文社会科学、医学领域的众多一流学者都参与了争论。目前国际上该领域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每年产生的论文可谓汗牛充栋,但依然极具争议性,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话题的复杂性。

      相比国外同行,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公众讨论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一方是李银河这样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倡导者,理由很简单:同性结婚不妨碍他人,是两个人的私事和个人自由,是尊重人权,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和允许同性结婚。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觉上不可接受外,说不出什么像样的理由,只能简单宣告:-就是违反自然规律,不道德,让人反感。

      说到此,首先必须声明,笔者坚决反对那些对李银河的肮脏谩骂。虽然李银河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甚至认为luanlun、Q交、-也是合乎道德的,但因此就说李银河自己想luanlun要-,这种肮脏的人身攻击与暴徒无异,是绝对不可接受的。笔者钦佩李银河老师在这些领域为中国所做的开创性贡献,也坚决捍卫她发表自己学术观念的权利,这和她个人是否实践那些-毫无关系。

      笔者认为,李银河老师关于-婚姻的说法和论证是极其粗糙的,笔者明确反对这些偏颇的观点。笔者希望通过一些较深入的争论,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问题的脉络和复杂性,以便我们做出更正确的社会选择。

      同性结婚并非私人之事

      “结婚是当事人的事,只要不妨碍别人,人们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事情。”这是我们最常见的同性可以结婚的理由。这条所谓的自由原则看似有道理,但也不是什么情况都适用。比如两个人自愿决斗早已经是非法行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自愿便可结婚,那么,父女、兄妹、-自愿结婚可不可以?三个人结婚可不可以?三男两女呢?人和动物结婚呢?人和板凳结婚呢?

      这些假设绝非耸人听闻。2008年,澳大利亚一对父女走上电视公开了两人相恋并生下两个小孩的内情。他们公开表示“我们是作为成年人自愿建立这种关系的,我们现在只想得到一点尊重和理解。”当然,后来当地法院判决两人luanlun有罪,并受警方监视,禁止两人再发生性关系。

      还有多边婚姻,当著名-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被问及同性婚姻后下一个争取目标时,他明确回答:“争取三个人结婚的可能。”当然,如果三个可以结婚,接下来5个甚至80个也就不在话下了,只要是大家自愿。

      早在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组织的共同纲领便是要求废除-的所有年龄和人数的-。其中有一个“北美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正在有组织地争取恋童合法化。对他们来说,多元X爱美不胜收,只要自愿,只要注意卫生,不伤着儿童,小朋友们开心,-就和一起玩过家家游戏一样,有何不可呢?

      还有,我们只要搜一下新闻,声称要和各种动物结婚的也多得很,有和海豚结婚的,有和蛇结婚的,和狗结婚的那就更多了。

      如果说结婚真的只是当事人的自愿就可以,我们很难有理由拒绝上面这些“婚姻”。

      倘若有一天,上面的这些“婚姻”都合法了的话。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形:你在办公室里宣布你将要结婚的消息的时候,有人会上来问你,你是和几个人结婚啊?你是和人结婚吗?你是和男人还是女人结婚?

      这时候你会惊奇地发现,同性婚姻不再是-者的私人事情,它与每个人都相关,因为同性婚姻改变了婚姻的定义,并很可能带来雪崩效应。

      当然,李银河也认为-、luanlun、多人-并非不道德,甚或有人会说,多边婚姻、-婚姻都可以啊,没什么可怕的。我想,要是真有那么一天,很多人都会再另外组织一个婚姻形式,把自己的婚姻和同性婚姻、-婚姻、多人婚姻、人兽婚姻区别开来,这样,我们是不是又回到了原点?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最直接的,爸爸妈妈以及亲属的概念都变了,由此而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绝对不容小视。如果什么样的自愿结合都可以成为“婚姻”的话,相信很多人不再会愿意成为其中的一员,婚姻制度很可能随之瓦解。

      另外,婚姻制度也不是一个私人的东西,它与很多公共制度配套相关。比如,一些单位会给配偶医疗福利,结婚后可以申请一些住房的优惠,很多国家已婚的可以申请一些免税等等。既然婚姻有公权力的保障,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

      -者的个人自由并不比一般人少,他们完全有相爱的权利,可以一起生活,山盟海誓、永不分离,甚至可以大宴亲朋,如果有人愿意,也可以“夫妻”称呼他们,这都是他们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但是,在法律上登记结婚则是另外一回事。婚姻是有-的,几乎所有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

      同性婚姻难领发展潮流

      李银河认为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异性恋霸权”,是主流文化对小众文化的-,是反人权的。

      说到人权,我们来看一下世界最主要的三个人权公约怎么说。

      《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公民权及-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经济、社会暨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很显然,这些婚姻人权都明确属于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也许有人会说,这几个公约都是几十年前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笔者要说的正是这个问题,-问题几乎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诞生就存在了,少说也有几千年的历史,-运动也闹过很多次,然而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几乎所有的成熟的主流文明都不认可同性婚姻。

      2001年,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迄今为止也只有短短的八年。这些年,世界范围的-运动确实风起云涌,已经有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五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如果以这短短八年的趋势就归纳说,同性婚姻将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方向,这样下结论显然还是太早了。

      性别和婚姻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石,它们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对它们做出的改变会直接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对此,人类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一改变的灾难性后果可能要到很多年后才能被人们发现。尽管-运动搞得很热闹,但是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只有寥寥数个,在相当开放的美国,90%的州都不承认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短短几年,已有一些负面因素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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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05:59:17 | 只看该作者
     比如同性父母收养孩子的问题,有调查显示,同性父母的孩子有29%受过性侵犯,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而且同性伴侣的关系相当不稳定,对孩子的两性认识会造成不良影响,很多研究都证实同性伴侣不适宜作父母。这些同性家庭是否把孩子当成了社会实验的小白鼠?

      还有逆向歧视的问题。公权力就一些-问题立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者的人权,但另一面对其他人无疑也会带来一些-,压制反对-者的人权。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的两名妇女不将房间租给一名女-者,被判罚款,还要道歉并参加-“觉醒课程”。在加拿大,表达不赞成-的看法也可能犯法。美国一位工程师,在收到一封“全国出柜日”的宣传-的电子邮件后,回复给寄件人:“请不要再发这种信息给我了,因为我很恶心,看了很不舒服。”结果他因此被解雇,理由是性倾向歧视。这些做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这造成了一种逆向歧视,对-问题只能赞成不能反对,表达厌恶都不行。其实,绝大多数异性恋者想起-行为,都会本能地感到不舒服,如果这种生理本能不存在或者乱了,笔者想人类的-繁衍都会成问题。

      抽底追问与传统的张力

      当代轰轰烈烈的-运动,与60年代全世界范围的激进运动有密切关系。这场运动的主旋律就是反主流与-,几乎要-任何权威和既定的秩序,声称要将少数群体从多数的压制中解放出来,在这些-者看来,任何规矩和秩序都是理性的牢笼。

      尽管这场运动也有正面的贡献,比如为黑人争取了平等的民权,但其激进和乌托邦的一面也让人看到了滥用抽底追问的思维方式的盲目和荒谬。

      这种思维方式以欧陆的唯理主义哲学为指导,凡事都诉诸一些最高的原则来判断。比如,人生而平等,个体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这确实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也不能只顾逻辑成立而不顾现实地乱用。激进的乌托邦人士往往就是只顾逻辑和原则而罔顾现实和传统,不符合的一律冠以“歧视”、“多数-和霸权”的帽子。这样的“反歧视”有多可笑,我们来看看这些例子:

      一个国家可能有一百多种大大小小的宗教,尽管法律规定所有宗教具有平等的地位,但绝不是每个宗教的节日都能像基督教的圣诞节那样全国放假一周。这是不是歧视?

      现有的书写和阅读模式都是为右手人士设计的,这是不是对左撇子的压制?是不是要用立法来保证一定比例的印刷品专为左撇子设计?

      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也只有六种,小语种的国家必须用这六种语言来交流。这是不是多数的-和霸权?

      我们要争取每个人生来在起点上就是平等的,有人就提出把所有婴儿一出生就集中统一喂养,以使得他们起点平等。我们现在知道这太荒谬,是一种法西斯主义行为,但是这显然符合激进主义者的逻辑。

      很显然,我们不能单靠抽象的逻辑和抽底追问的原则来建构我们的文明。维特根斯坦说,脱离了具体的语境,我们可以把任何行为解释得符合任何规则。这样表面上是追求解放,带来的很可能是nu役和混乱。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法国大-中,人们就领略了这种唯理哲学的破坏力。一百多年来,人类还在不断为这些乌托邦思维方式付出代价。

      痛定思痛,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人类文明固然离不开抽底追问式的创新,但同时也必须尊重传统。思想家们看到,欧陆的唯理主义哲学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容易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而英美的经验主义哲学,则能为自由社会提供更坚实稳健的基础。唯理主义诉诸最高原则和公理来进行抽底追问,而经验主义拒绝用那些抽象的原则去一刀切,经验主义者充分肯定传统的价值,讲究渐进地、一层层地务实地推进文明。

      一个健康的文明,是在抽底追问与尊重传统两种力量的张力中前进的,离开了对一些基本原则的抽底追问与反思,文明会丧失自我批判的创新活力,而如果没有对传统的尊重与保守,则会导致混乱与灾难。胡适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意义就在于此。

      面对婚姻这样一些人类文明基石性的东西,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传统是几千年智慧与教训的沉淀与结晶,几乎所有稳健的主流文明都不能当街-,都不允许luanlun、恋童,也不允许同性结婚。主流文明在性方面的这些共识绝非偶然,这些传统是合理性的沉淀,是人类一些基本属性和生存状态的必然要求,我们有理由对这些最基本的传统保持一点敬畏之心,三思而后变。

      中国同性婚姻隐忧重重

      正是基于对六七十年代激进的个人主义带来众多负面效应的反省,这二十多年来西方社会出现了明显的保守主义复兴之势,呼吁保守和捍卫信仰、传统,德性、社群以及家庭的价值声音逐渐走强。社群主义的兴起批判了以往对自由的抽象的孤立的理解,主张在共同体和传统中的自由才有持续的活力,才不会走上邪路。

      李银河提出,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上,有着历史和文化的优势。因为西方国家,各种宗教因素是阻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力量,而中国没有这样的传统-,应该先行一步。

      在西方,很多宗教势力是-运动的重要反对力量,这是事实。但我们不能说,因为反对者是出于宗教和信仰原因就认为其是独断和无理的。任何人都生活在某个整体性的价值体系之中,世俗主义和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一样,都只是众多解释世界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个,不能说涉及到宗教的就一定是迷信和独断的。

      李银河说到中国社会不存在一些宗教的因素来-同性婚姻。其实,这很可能并非中国之福。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在,至今仍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西方社会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创新诉求和冲击时,还有健全的传统保守力量制衡它。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这种制衡有多么重要。

      中国则不同,这种制衡已经不复存在,因为中国的传统已经断裂,中国传统价值在面对现代社会的时候,已经丧失了说服力和吸引力,人们实际已经不会使用这样的传统资源来思考问题了。这样的一种状态使得我们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时,缺乏价值的座标和参考。

      因此,我们的知识分子在思考同性婚姻的问题时,自然就相当粗浅了。尽管李银河论证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路数极其简单和浅薄,但反对者更加粗糙简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很多具有自由思想的高知群体中,对同性婚姻持赞成态度的可能为数不少。因为在以往的中国社会中,道德与传统似乎总是与权力、虚伪、-等裹挟在一起,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自由知识群体很容易将同性婚姻与争取自由人权、启蒙、宽容、文明等词语简单等同起来,认为支持同性婚姻是一种前卫但是正确的行为,符合历史的进步潮流。但问题绝没这么简单。

      当代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中,同性婚姻是其中之一,它和许多热点问题一样,都相当复杂和微妙,充满了各种重大的价值冲突,最终只能在各种价值和利弊之间寻求一个相对平衡的解决,是一种关于“度”的把握的实践智慧。比如堕胎,反对者认为jing卵结合就是人了,堕胎就等于杀人。支持者认为,妇女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还有在动物身上培育人的器官的伦理问题,这样的动物到底是人还是动物?这些问题和同性婚姻问题一样,都涉及到重大的伦理问题,必须小心而为之。学者们多数还是倾向于认为,这些问题最终都是一个很微妙的把握“度”的问题,要在实践中去慢慢把握。像李银河这样用几条简单的原则宣告式的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太过于简单化了。(评论员 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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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30 19:57:0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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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31 00:25:31 | 只看该作者
    听上去很客观,但是这典型出于一个理性的异性恋者的思维。抛去结尾部分的理论部分,这篇文章的分析部分明显存在混乱。作者在谈到婚姻的问题上,显然已经把婚姻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基础之上。在这个基础上谈论是否给予-婚姻的权利(我认为说恩赐更为合适),自然能够得出笔者的结论。然而,笔者最开始就把法律和伦理想等同了。但是事实上,法律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伦理是大多数人分辨对与错的价值标准。两者明显存在区别。

    任何国家的宪法作为根本-,都规定人有取得婚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它是对于一个人来说的。而没有任何先决条件。不论是罪犯还是圣人,法律上的婚姻都没有区别。从来没有说,这个婚姻的前提是你要找一个异性,这个权利才会给你。而是任何单独的社会个体都具有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社会成员团体的权利。因此婚姻是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对于一个人的权利。这同伦理学上的婚姻是有区别的。后者是在当今社会确实是指一男一女之间的区别于其他合作形式的关系。就这点上来说,法律保护的不光是伦理学上的婚姻,同时也保护取得这个婚姻关系的行为。就如笔者所说的,只要自愿人与任何事物都有结婚的权利。这一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现行法律只保护一男一女的婚姻关系之持续。

    拿笔者的父女luanlun的例子说,很显然,法律没有说他们无权结婚,而是判决他们的-是被禁止的。即如果他们相恋,而没有-,他们有权要求结婚(此处是指取得婚姻的行为)。很遗憾的是,这个只是法理,法律的实际操作上,目前还无法将婚姻的行为和婚姻本身加以区分。这是一个对法理认识上的空缺,或者是在执行时,法律将承认和保护取得婚姻行为的操作,交给了社会。举一个例子,男女朋友将对方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和朋友,这就是一个寻求取得婚姻的要求,父母的认可就是这种诉求得到满足的回应,即男女朋友获得了结婚的可能,他们可以行使他们取得婚姻的权利。然而大家都知道,这个行为其实在法律上是多余的。因为法律早就规定了这一权利的自然属性。

    -的婚姻问题也是同理。-的诉求分为两种,一是婚姻的行为,二是法律对婚姻持续期的保护。很多人甚至-者自己就迷失在了这两种诉求中。其实-目前更需要的是对于-的认可,即能够结婚的权利的认可。就这点来说,争取-婚姻,并不是额外加出来的法律,而是要求恢复被现有伦理价值观非法剥夺去的权利。

    至于法律是否保护-婚姻持续期间的双方的关系。这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并不一定要修改一男一女的婚姻法。即可以通过公证、合同、保险等方式来解决。

    因为李银河的观点确实简单了点,但觉不是笔者说的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念。而应该突出问题的实质。严格区分法律上各种概念以及他们的关系。不然,以其昏昏,不能使人昭昭。

    有感而谈,可能表述和观点上有不明之处,还请谅解。

    [ 本帖最后由 Justynchn 于 2010-1-31 00: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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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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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31 01:05:05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想纠正这篇报道几处逻辑上错误的地方:

    1.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最直接的,爸爸妈妈以及亲属的概念都变了,由此而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绝对不容小视。如果什么样的自愿结合都可以成为“婚姻”的话,相信很多人不再会愿意成为其中的一员,婚姻制度很可能随之瓦解。

    第一句没有问题,确实婚姻的定义的改变会带来巨变。但是这一巨变并不都是坏的。就比如女性婚姻解放,将女性从男人的附属关系就-出来。从此没有二姨太、三姨太之说,有的是“小三,二奶”。显然称呼的概念都变了。对社会的冲击却没有。因为是先有了社会的改变才有了女性的-,女性不可能在一个很封建的社会中-出来的。如果说冲击的话,恐怕只是对封建的男权观念的冲击。

    2.  另外,婚姻制度也不是一个私人的东西,它与很多公共制度配套相关。比如,一些单位会给配偶医疗福利,结婚后可以申请一些住房的优惠,很多国家已婚的可以申请一些免税等等。既然婚姻有公权力的保障,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

    很多关系都有公权力的保障,比如街头建立男女厕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上厕所也是公共性的。那笔者是否会觉得如果我在公厕内排出的液体或者固体比你多,你会觉得权利受到侵犯了呢?

    3. 婚姻是有-的,几乎所有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

    是的,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但是这一-是取得资格的技术条件而非人本身的因素。即取得驾驶执照必须要考试,参加高考必须要有相应的学历。如果婚姻的资格-仅仅在于对方是同性的话,就意味着有歧视的存在。如果你未取得驾驶执照是因为你张的不好看或者只有一条腿(残疾人有相应的车辆驾驶执照或者可以开自排挡的车),你会怎么想呢?笔者将婚姻等同于资格,是对婚姻这一个神圣关系的亵渎,还是希望体现异性恋高于-的观点?

    4. 比如同性父母收养孩子的问题,有调查显示,同性父母的孩子有29%受过性侵犯,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而且同性伴侣的关系相当不稳定,对孩子的两性认识会造成不良影响,很多研究都证实同性伴侣不适宜作父母。这些同性家庭是否把孩子当成了社会实验的小白鼠?)

    调查显示?哪里的什么机构的调查?

    有那些同性父母的孩子是受到来自其同性父母的性侵犯,还是其他人的?

    孩子的两性认识同同性伴侣的关系的不稳定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难道异性恋伴侣关系不稳定,对孩子就没有影响?

    5. 公权力就一些-问题立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者的人权,但另一面对其他人无疑也会带来一些-,压制反对-者的人权。

    笔者所谓的人权不知是指什么。-立法是保护-不被歧视的人权,自然异性恋歧视的“权利”就必然被压制。但是异性恋没有被剥夺言论自由的权利,他们可以在公开场合宣扬自己的观点,但是不能指着-说,因为那样就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挑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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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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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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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7 01:13:02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作者的观点是站在异性恋为主体来说的,并没有客观的在就事论事,偏见与歧视显而易见。大家无须发表评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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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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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7 03:05:47 | 只看该作者
    任何的理论和制度都是主观的,这样的说法其实不看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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