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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浅析同性结婚与变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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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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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16:4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sxft740501 于 2011-9-6 16:02 编辑

    提要:传统“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涌现出来,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关系等,对此是否能称之为“婚姻”,我国无明文规定,各国对此观点也不尽相同。我们这篇论文主要讨论的是与同性结婚和变性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同性婚姻 变性结婚

        关于同性结婚问题。我们首先要想到的就是同性能否成为婚姻的主体。据《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规定,-公民和异性恋公民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者享有婚姻自由和组建同性家庭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和异性恋享有同等的婚姻自主权。并不能因为-的性取向问题,就否定他们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结婚。争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人的基本权利。婚姻的存在,并不只有生育的许可的意义,它还有着婚姻双方社会位置的固定,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等效力。婚姻可保护长期同居者的社会、经济权益,也可使-者有机会结束混乱Xingjiao的现象,使得他们生理心理趋于安定,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长期的伴侣关系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将使得同性者的社会安全感加强。同性婚姻的承认,是社会对于-者一次更大范围与深度的宽容,使得-者更加自重,不再需要更换伴侣来逃避社会的注目。同性婚姻的承认也是对于同性伴侣亲属关系的承认。-者将成为彼此的家人,进入对方家庭。对于有长期的同居关系的-伴侣来说,这是对于他们感情的肯定。在生活上,方便了双方相互照顾。法律上,完善了经济保护机制,使得他们具有与异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亲属的监护权等权益。


        对同性婚姻的立法确认是趋势。首先从各国的立法方向看,西班牙国会有望在明年年初批准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国会已经通过投票表决,敦促社会党执政的政府修改民法中的有关条款,使同性婚姻也被包括在内。议员们将于今年9月开始修改有关法律,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有望在明年初成为现实。加拿大育空特区最高法院于7月14日在一项判决中宣布,同性婚姻在育空地区具合法地位。育空成为继安大略省、卑诗省和魁北克省后,加拿大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区。多伦多一对同性伴侣正在寻求离婚,据信是在加拿大提出的首例同性离婚案。该案将为有关同性婚姻的法律辩论增加新内容。三个省份和育空特区的法院已经裁决,男女-自由结婚受到宪章的保护,但是离婚法案尚未修改以适用于同性和异性夫妻离婚。其次,对同性婚姻的认可也是对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的尊重。婚姻是一种契约,公民有权结婚,也有权选择单身,禁止同性结婚并不能禁止同性间的-,同时没有稳定的婚姻伴侣关系,反而会促使一些地下Seqing场的泛滥。


        杨大文教授认为,在同性婚姻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的认可时,-者完全可以绕过婚姻通过别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他指出,即使对于正在同居的-者来说,他们的利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里是有保障的,他们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比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共同购置财产,按照民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至于继承问题,虽然不能以配偶的方式继承,但任可通过遗赠的方式送给对方。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变性婚姻的法律研究。首先解决的就是变性是否对婚姻效力造成影响。


        1.变性者提起离婚诉讼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已婚的变性者持有结婚证,毋庸置疑,变性者在变性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变性者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变性之日起已不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尽管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但他们通过结婚登记所取得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他们各自的配偶身份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自然消失。变性者夫妇仍然具备合法夫妻的形式要件,双方就婚姻产生矛盾,变性者依法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享有法定的离婚诉权,完全有以配偶身份请求离婚的资格,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2.变性者因变性而导致配偶身份关系自然消失于法无据。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已婚的变性者要求离婚,若已与其妻子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可向当初颁发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后发放离婚证,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除上述两条途径外,别无其他选择。那种认为变性者的婚姻关系应被视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的观点于法不符。若按此观点,变性将成为我国离婚的第三种方式,势必引起人们对伦理道德的误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婚后变性者的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是典型的离婚纠纷。因此,法院依法应受理该变性者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并作出处理。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做了变性手术后,如果双方有子女,做了变性手术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如何处理?父-女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血缘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因性别的改变而变化,除非因死亡而终止。变性人仍是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如果变性一方的性别变更得到-部门的批准,他(她)就与原配偶的关系也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就可以再婚,并不影响他(她)与子女关系的存续。但可能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可由未变性一方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变性一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成年或-生活为止。


        如果变性人要求结婚的,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为变性手术毕竟改变了患者的生理性别,更主要的是不同性别的人社会角色各异,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构成不同的亲属关系,故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私法上的一种附随义务——诚信义务,而且也是向对方负责,好让对方作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以充分体现意志自治,否则可能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如果对方在知情的情形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等于自愿承担了风险和认同变性人的差异和特性,放弃了包括生育权等在内的一些权利,也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对上述两种特殊婚姻应当进行法律认定,明确其概念,界定其主体和权利义务,如目前暂时还不能立法,可通过制定行政条例来规范完善,如《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等,对现行《婚姻法》、《刑法》、《收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作出司法解释,就相应条款规范的范围进行扩展,制定法律管理变性、人工-和术克隆技术,把研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对其引起的一些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如-变性次数及防止人工-技术的滥用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不应忽视法律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功能上的局限性,将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控制力量是不可取的。尽管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曾起过巨大的、决定性的作用,但还要用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来作补充或部分取代法律手段。法律与社会对特殊婚姻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大张旗鼓地宣扬乃至鼓励特殊婚姻,必竟他们的行为有违人类乃至所有的动物、生物生存的本能需求,即便在国外,也不到处都是特殊婚姻者的“天堂”。因此,只能是给予特殊婚姻一个必要的、合适的认可和规范,以维护他们应有的正当权益。


        我们应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者和变性者,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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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非常棒  继续期待你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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