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的家园 - 中同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小john子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的感触..。(一个五十多岁的同人感言)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2-5-30 11:05:35 | 只看该作者
相聚是缘分,分手只能说明缘分尽了,祝福你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2-19 07:31
  • 签到天数: 7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2-5-31 09:48:20 | 只看该作者
    相处十多年真不容易,要牵手一生就更不容易,世界在变,人也在变,一切随缘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17 09:22
  • 签到天数: 12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3
    发表于 2012-5-31 13:19:31 | 只看该作者
    两个人太熟悉了是不是就觉得没有意思了?珍惜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1659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4
    发表于 2012-6-1 12:24:15 | 只看该作者
    你想出牆 是你倆彼此已經沒性趣了? 我跟我家那個在一起也12年了,天天吵嘴, -也早就沒了(招式再多, 也玩膩了). 但我們珍惜的是: 下班後有個讓人想回的家, 有個可以什麼雞毛蒜皮事都可以聊的人. 言盡於此 自己家務事 自己最清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620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5
    发表于 2012-6-8 10:27:23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同-就是短命的,同人就是喜新厌旧的。我想说,异性恋不是因为有法律的束缚,道德的约束,其实和同-一样脆弱。珍惜是相互的,自我约束是必须的,任何时候的肆意妄为、天马行空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收收心,淡定的生活,平静而温暖。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0-11-2 16:33
  • 签到天数: 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16
    发表于 2012-6-8 14:04:1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你们可以把事情开诚布公的拿出来谈谈,如果只是性方面的平淡而想找-的话,那很好解决,只要彼此都清楚及接受,那么你们完全可以在不破坏感情的前提下寻找-,或是分享你们的-。我不是鼓吹出墙或是鼓励性乱。毕竟正常的夫妻久了也会出现彼此偷吃的情况,何况是这种关系。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10 07:29
  • 签到天数: 25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17
    发表于 2012-6-10 08:38:21 | 只看该作者
    G本来就喜新厌旧!和你的朋友聊聊...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12-6-10 22:36:17 | 只看该作者
    哎,人就是不懂得知足。只会为自已找借口,知足吧,老哥,还有千千万万的同人找不到靠岸的船票呢。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30 05:51
  • 签到天数: 22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9
    发表于 2012-6-12 04:09:39 | 只看该作者
      珍惜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今的状态,去接触新人也是珍惜的一种方式,预期隔在那里让彼此的态度越来越白热化,不如发泄心中的负面情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0 07:26
  • 签到天数: 21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0
    发表于 2012-6-19 18:32:49 | 只看该作者
    18楼说的是,能找一个长久的很不容易,人就是这样,得到了不珍惜,失去了才后悔,12年 的话,-早就变成亲情了,所以沟通很重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Archiver|永远的家园 – 中同

    GMT+8, 2024-5-3 15:43 , Processed in 0.407947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